行业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行业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规范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树立全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行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规约是深圳市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规约。本规约由全行业共同遵守,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装备产品生产、经营、研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规约,在行业内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约束,是个有制约作用的行业行为准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假冒伪劣,杜绝无标准生产。
第五条 严格遵守生产工艺,不得偷工减料。
第六条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必须参检,并且合格。不合格者,必须经过认真整改,做到补检合格。
第七条 诚实守信,杜绝坑骗行为。
第八条 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行贿行为。
第九条 严格遵守价格自律。在经销(含出口)和投标活动中,不得倾销或变相倾销;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
第十条 对用户、消费者的承诺,要言必信,行必果,杜绝欺诈行为和推诿扯皮行为。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对教育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十二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基,遵纪守法,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十三条 广告宣传必须真实,不做虚假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联合、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已,互相拆台。不得刺探、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有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 努力学习,勇于创新,提高全员素质,将最新科技成果引入到产品中,用先进的产品为教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约既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性条款,也是教育装备行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各企业必须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十七条 每年由协会常设机构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本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适当奖励;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业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于违反本规约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约者,对处理不服的,可由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的书面申请,由协会理事会复议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约由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约的修订权归协会理事会,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本规约的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